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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设有咨询和投诉窗口,提高服务质量。管理人员清正廉洁,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服务热情、周到,用语规范,对群众投诉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机构被考核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三年(含三年)以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合格。 2.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合并,实现机构一体化。 3.房屋权属登记收取要件和办件时限符合《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 4.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实现网络化,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过程中的受理、办理、审核、缮证、计费、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业务处理实现计算机管理。 5.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档案管理达到“档案管理省一级”或“城建档案管理省一级”以上(含)水平。房屋权属档案基本实现数字化管理,全部房屋权属档案的主要信息入库率达到90%以上。并逐步对档案材料进行扫描微缩。 6.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遗留问题,采取公示等有效手段,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督促责任人完善有关手续。 7.建立了严格的房屋权属登记质量管理体系,当年发现的错件数占当年办件总数的比例不高于万分之三。 8.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手段,对所积累的各类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每季度公布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通过网站公开政务,并提供房地产法律知识解答、政策咨询、表格下载和投诉受理等服务。 9.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提供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10.95%以上的管理人员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1.行风建设成果突出,有明显的社会效益,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投诉案件能件件落实,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权属登记管理过程中无任何违反廉政建设或违法违纪的行为。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与方法 1.申报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应于当年年初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2.自检 当年年底前,申报单位对当年实施申报方案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检。 3.考核 自检合格后,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出具考核报告,并签署考核意见。 4.验收 考核合格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验收小组,对申报考核合格的单位进行严格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认定 申报单位达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考核标准的,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并授牌,同时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部,达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的,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并授牌。 对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经核实,确有问题的,不认定、不授牌。无问题,属于群众不了解情况的,不影响认定、授牌。 6.抽检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前应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二、材料报送 1.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按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报送。 2.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应向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报送以下资料: (1)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2)申报单位自检报告及年度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