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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报告 (4)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告 其中,第(1)、(2)项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第(3)、(4)项以书面文件形式寄到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电子信箱:shichang@mail.cin.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835 三、报送截止时间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31日,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四、公布时间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公布时间,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公布时间,为每年5月底。 五、说明 1.考核的各项数据应为上年实际发生的数据。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属实,如有虚假、欺骗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并给予通报批评。 2.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考核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考核细则。 3.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的抽检中,发现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规范化管理水平或规范化管理先进水平的,应令其限期改进,改进后经复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分别由认定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 4.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单位,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5.原已获得建设部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达标、标兵单位,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达标、标兵单位的,可根据新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进行相应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