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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计发[2002]261号
【颁布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6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管理,使“慎用钱”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落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营安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行业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保护的步伐,促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重点规范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公园建设、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种苗补助费、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种苗补助费(退耕还林部分)、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栖息地的改造和建设,种源基地建设,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前期工作费和科技支撑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筹建、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性质的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业设计、资源清查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科技支撑费是指进行营林科学研究实验及推广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投资成本中列支,项目前期费和科技支撑费按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
  
  第六条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后,可向财政部申请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拨付。财政部根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给国家林业局或省级财政厅(局);国家林业局根据编制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逐级拨付给建设单位。省级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建设资金拨付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逐级拨付给财政部门,最后拨付给建设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不允许人为滞留、截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用建设资金时,需提供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中营造林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各建设单位(县级实施单位)在拨付款项时要严格控制,年初按当年计划可拨付50%的预付款,然后根据工程进度和县级检查验收结果拨付30%的款项,造林验收合格后拨付10%,其余10%待三年后造林成活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再予拨付。
  
  第八条 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30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编制,上报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要求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按照有关项目验收办法及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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