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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国家经贸委从产品的物理特性、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海关税则分类、市场销售特点等方面对中国国内生产的相关钢铁产品与被调查产品进行了比较,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相关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化学性能上没有区别,产品用途基本相同,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在销售特点、海关税则分类等方面也相类似。国家经贸委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相关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生产这25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其产量占国内总产量大部分的国内生产者构成25个国内产业。国家经贸委的调查和最终裁定按照上述25类产品和国内产业分别作出。 第三章 不可预见情形的发展 一、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指出,2001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2002年3月5日,美国宣布并于2002年3月20日始对进口至美国的部分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2002年3月27日,欧盟宣布并于3月29日始对进口至欧盟的部分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2002年9月29日欧盟正式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申请人认为,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时,虽然知道美国发起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但是不可能预见到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的方式、范围等,更不可能预见到美国实施保障措施对欧盟或其他国家(地区)的影响程度以及欧盟和其他国家(地区)也开始实施保障措施。中国同样也不可能预见到美国的保障措施对中国钢铁产品进口的影响程度。因此,不可预见情形的发展条件是成立的。 申请人认为,上述变化是不可预见的,它直接导致了进口钢铁产品数量的激增。 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关于不可预见情形的发展问题,其他利害关系方指出: (一)美国、欧盟采取的保障措施不属于不可预见的范围。美国发起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是在2001年7月,发生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期间。中国应当知道美国会采取保障措施,且能够预见到美国实施保障措施会影响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二)美国、欧盟采取措施的产品范围与中国调查产品的范围不一致。 美国、欧盟调查的产品范围和采取措施的产品范围与中国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不一致,即便中国国内产业确实由于美国、欧盟的措施而受到了影响,这些措施之外的产品对中国也不可能有任何影响。 (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美国实施过的贸易措施不是不可预见的。美国于1998-2001年间采取的措施,发生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是中国已经知道的事实,不是不可预见的。 (四)中国国内进口的增加是由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履行承诺引起的,不属于不可预见的范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降低钢铁产品的进口关税,并且取消非关税壁垒。这些承诺必然导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钢铁产品进口量的增加,这是中国能够预见且应当预见到的。 (五)不应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的数据作为认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理由。中国调查机关在调查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时,调查了1997-2002年1季度的数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并不是由于加入世贸组织造成的,因此,这部分数据不应作为认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依据。 三、国家经贸委的认定结论 国家经贸委审查了上述各方的观点及所附的证据,认定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和欧盟及其他国家(地区)采取的临时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和其他形式的贸易保护措施属于不可预见情形的发展。 (一)美国最终采取的保障措施是中国不能预见的。 虽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期间知道美国于2001年7月发起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但中国不可能预见到美国最终会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大面积的、十分严厉的保护措施,对保障措施的方式、范围等是不能预见的。 (二)美国保障措施引起的连锁反应是中国不能预见的。 美国采取保障措施的结果是,欧盟仅在7天之后(即2002年3月27日)就宣布并于3月29日始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9月29日,欧盟已经宣布实施最终保障措施。国家经贸委注意到,这是欧盟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采取的第一个保障措施,这表明欧盟实际上已经改变了其在保障措施问题上的态度。 与此同时,加拿大、保加利亚、智利、捷克、匈牙利、波兰等国也宣布启动保障措施调查程序,有的已经实施临时或最终保障措施。其他一些国家(地区)也相继对钢铁产品采取了限制进口措施。 这些都是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不能预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