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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四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承接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任务时,必须查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产品名称、型号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三)印制带有防伪标识的商标、质量标志的,应当出具商标持有证明与质量标志认定证明;
  
  (四)境外组织或个人委托生产时,还应当出示其所属国或者地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营业证明。
  
  第十五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产品防伪功能或者防伪鉴别能力下降,不能满足用户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全国防伪办;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三章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鼓励防伪中介机构发挥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的桥梁作用,鼓励企业采用防伪技术产品。
  
  第十八条 对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
  
  第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方与使用方签定的合同副本;
  
  (三)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名称、型号、防伪标志的图样;
  
  (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五)可公开的、用于用户识别的防伪特征及用于执法识别的防伪特征资料。
  
  第二十条 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行业牵头单位应用防伪技术对某类产品实行统一防伪管理的,须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招标,择优选用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同时办理使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须报全国防伪办进行防伪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选用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的防伪技术产品;
  
  (二)选用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必须是获得我国防伪注册登记的产品;
  
  (三)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应当专项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自行更换;
  
  (四)停止使用或者更换、扩大防伪产品的使用范围,应当到原办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或者重新备案手续;
  
  (五)保守防伪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示该企业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办理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不合格或者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
  
  第二十六条 经备案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如发现所用防伪技术产品防伪功能不佳,防伪失效时,可向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反映,并报当地或者国家质检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
  
  (一)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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