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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
  
  (三)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从事产品防伪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防伪技术机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证书吊销处罚由发证部门负责, 其他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防伪是指防伪技术的开发、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应用,并以防伪技术手段向社会明示产品真实性担保的全过程。
  
  本办法所称防伪技术是指为了达到防伪的目的而采取的,在规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复制的技术。所指防伪技术产品是以防伪为目的,采用了防伪技术制成的,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月公布的《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综发〔199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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