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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海(水)上搜救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国内、国际法律公约的要求,为规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水上发生重特大险情时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搜救反应速度和救助成功率,中国海上搜求中心组织制定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 现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各搜救中心参照本程序并结合其搜救责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报本搜救中心备案。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 第一条 为保证对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受到威胁的险情做出迅速反应并组织有效地救助,以避免或减少人命伤亡,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危害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的险情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搜救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救责任区域以外发生的险情,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救助或参加救助的,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本程序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险情,是指对水上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事件。 (二)客船,是指普通客船、滚装客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 (三)一般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以下的险情; 2.3000总吨以下非客船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3.船舶溢油10吨以下;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 (四)重大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险情; 2.任何客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3.3000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4.船舶溢油10吨及以上,50吨以下; 5.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五)特大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超过50人及以上的险情; 2.任何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超过50人及以上的险情; 3.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4.船舶溢油50吨及以上;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六)省级搜救中心,是指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军区领导,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的设立在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水)上搜救中心。 (七)搜救分中心,是指沿海各省级搜救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 (八)应急协调小组,是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为了及时有效地组织、协调重特大险情的救助工作而组成的临时组织。 应急协调小组的组成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交通部或交通部海事局领导)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搜救情况的掌握与上报。各省级搜救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第五条 发生在各省级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的险情,由各省级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行动,包括请求其他搜救责任区(包括港澳地区)的救助力量的支援。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各省级搜救中心的请求,可以负责协调某一省级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救助力量,以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救助力量参与救助。 第六条 任何参与搜救的救助力量,由负责该搜救责任区的省级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协调。 参与搜救的军用船只、飞机由军队派出机关实施指挥,同时接受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的现场统一协调。 第七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员(简称:值班员)接收到任何遇险报警或报告后,应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值班员接收到任何遇险报警或报告时,应按《水上险情报告表》(见附表)中的内容要求进行登记。 第八条 值班员可通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始发港、目的港的海上搜救中心、海事部门和船旗国搜救中心以及网站等了解报警船舶的有关资料并做好记录。 报警信息的核实和任务分配: (一)值班员应选择合适的海图根据报警船舶的位置进行标绘,并通过报警船舶识别码确定报警船舶所属国家或地区; (二)报警位置在中国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时,应立即(接到报警0.5小时内)通知该辖区的省级搜救中心和海事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