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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办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8-23
【实施时间】 2002-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接上页]

  八、问:目前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偏低?是否会有变化?
  
  答: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当前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据我们了解,目前社会各界对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认识是不一致的,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低一些,同时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目的不在于征多少税,而是要培养公民的自觉纳税观念,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主要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防止贫富分化过分悬殊,故应确定一个较高费用扣除标准,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更有针对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现有费用扣除标准对中国公民而言是不低的,而且还有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缴纳一点税是应该的,因此应维持现有水平。这些观点各有一定道理。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并考虑一定的前瞻性来确定的。此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各项改革不断深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也允许从收入中扣除。所以,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范围、项目和标准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事实上已经大大超过了800元。相对于8年前,我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支出的范围、形式和内容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形式、范围和标准,确实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进行认真研究。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涉及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调整,仅仅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尚不能解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发挥其调节作用的问题,因此应慎重对待,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法作进一步改革,按照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
  
  九、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处于什么样的水平?
  
  答:个人所得税既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手段,还是人才竞争的因素之一,因此税负高低至关重要。而税率是影响税负的最主要因素。在设计税率时,各国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有所不同的。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同时兼顾组织财政收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分类(项)税制模式,各类所得的适用税率也有所不同,有的实行累进税率,有的实行比例税率,最高税率分别为45%(工资、薪金所得)、40%(劳务报酬所得)、3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所得)和20%(利息、股息等所得),因而税率形式较为复杂,税负差别较大。而世界各国大多实行的是综合税制,税率有高有低,德国(48.5%)、荷兰(53%)、澳大利亚(47%)、韩国和日本(50%)等国家税率较高,均超过45%;美国(33%)、英国、匈牙利、埃及、墨西哥(均为40%)、泰国(37%)、印尼、阿根廷(35%)最高税率多在35%至40%之间,个别国家或地区的税率在30%以下。从中不难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在世界各国中处于中等略高的水平,但由于我们征管水平所限,实际征收到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率比法定税率要低。
  
  十、问:为什么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如何处理分类税制导致的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税负不等的问题?
  
  答: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有所不同,主要是采用综合税制模式,此外还有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两种模式。一个国家采用哪种模式,与其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水平有直接关系。综合税制相对于分类税制更为公平合理,但必须具备较高的征收管理水平,尤其是需要普遍采用计算机对个人收入进行监控和征收管理。1994年实施新税制时,我国还不具备采用综合税制的相关条件,因此采用了简单、透明的分类税制。但是这一税制模式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不利于调节作用的发挥。今后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根据调节高收入的要求和现实的征收管理水平,结合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模式的优点,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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