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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6号
【颁布时间】 2002-08-22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接上页]

  (四)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境肉类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资料的登记) 、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督管理。
  
  (五)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填写《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备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六)指定存储冷库如发现有非法进境的肉类产品,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三、出库管理:
  
  (一)指定存储冷库对出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二)产品出库时, 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三)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
  
  四、监督管理
  
  (一)指定存储冷库应当为检验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二)指定存储冷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指定存储冷库检查存储、出入库登记、质量体系的运行、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情况,包括有无存放非法进境肉类产品、发现非法进境肉类产品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及存放期间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等情况。
  
  (三)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警告、暂停存储进境肉类产品或者取消指定存储冷库资格。
  
  (四)指定存储冷库每月将上月出入库进境肉类产品的统计表报检验检疫机关,并接受检验检疫机关核查。
  
  (五)指定存储冷库修缮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改变结构时,应当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作好防疫工作。
  
  (六)进境肉类产品出入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指定存储冷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冷库负责人应当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拒绝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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