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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住房函[2002]19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接上页]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通过政府推动,建立客观公正的房地产信用档案,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提供途径。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的目标是:以房地产电子政务系统、房地产行业协(学)会自律管理系统和企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学)会网站的互联互通。
  
  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建立全国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简称“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资质二级(含二级)以下的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简称为“二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由地方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
  
  二、信用档案记录内容与采集
  
  (一)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
  
  房地产信用档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简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简称“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构成。记录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二)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
  
  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依法通过政府部门、协(学)会、房地产企业、执(从)业人员、其他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多种途径获得。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行业协(学)会或相关机构(简称“系统管理部门”)承担房地产信用档案内容的充实与更新工作。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应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应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信息共享,及时获取相关信用信息。建立初期,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除可直接从现有企业资质申报(晋级)、年检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现有资料中获取外,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业协(学)会组织企业另行报送。
  
  (三)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提供
  
  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由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按相关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要求填写,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供给系统管理部门。
  
  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获部省级表彰或荣誉称号,经核实后即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良好行为记录由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直接报送,但需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或由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学)会采集并审核后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出现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经核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即可作为不良行为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以企业自报为主,房地产企业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0天内将有关信息直接报送系统管理部门;也可通过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学)会将行政处罚意见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信息提供者须按照规定格式如实填写信用信息,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四)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投诉处理
  
  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接受社会公众按照统一格式提交的有关房地产方面的网上投诉。系统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并根据被投诉对象和投诉内容,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或转给被投诉企业处理。系统管理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和企业反馈情况,确定该投诉及其处理结果是否公示和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投诉信息通过电子邮件转给被投诉企业后,被投诉企业应在15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系统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应有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签章。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反馈的,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企业或执业人员信用档案,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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