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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住房函[2002]192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接上页]

  (五)二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可参照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立。
  
  三、进度安排
  
  (一)2002年8月,建设部印发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说明。
  
  (二)2002年9月上旬,建设部信息中心印发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数据标准。
  
  (三)2002年9月底,建设部初步建立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实现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网上发布、查询和报送。
  
  (四)省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计划,于2002年11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并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五)城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部统一部署、省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计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尽快组织建立本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并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联通。
  
  四、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结合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企业上网工程建设,积极推动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及时充实、更新有关信息,以不断完善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规范和有序发展。
  
  (二)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应在每季度后15日之内提交更新数据。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协(学)会应及时将企业(项目)情况变动、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及公众投诉等情况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
  
  (三)按照依法、合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房地产信用档案内容分为公示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两大类。公示信息可直接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提供查询,授权查询信息需按照房地产信用档案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
  
  (四)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示前,应提前10日告知被公示单位。企业对已公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后,可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并在网上公布整改结果。如要撤销公示,须由被公示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从网上撤销;不良行为记录应分类在房地产信用档案中保留一定期限。
  
  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分类、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撤销和保留期限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是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数据库建立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档案数据库,应当符合建设部信息中心制定的系统数据标准,已经建立的数据库,要按照系统数据标准开发数据接口软件,以便于各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与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联通。对于开发相关软件有困难的地区,建设部信息中心可提供技术支持。为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选用建设部组织开发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专用软件。
  
  (六)建设部负责对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承担所属行业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更新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应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信息登记、审核、公示等管理制度,保证信用档案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
  
  (七)有关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事宜的联系将主要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资质一级房地产企业应设立电子信箱,具备条件的要建立企业网站,或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建立网页。
  
  (八)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或信息中心联系。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联系人:朱文奇电话:010-68394054 68393066
  
  传真:010-68394117
  
  电子信箱:zhuwq@mail.cin.gov.cn
  
  信息中心
  
  联系人:宋秀明电话:010-68394215
  
  传真:010-68394215
  
  电子信箱:sxm@mail.ci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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