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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财政部 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学技术研究(以下简称“民用专项科研”)的管理,规范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管理程序,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专项科研是指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针对国防科技工业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高技术船舶、核能开发、军转民技术开发进行的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 民用专项科研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方针,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民品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 民用专项科研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全国相关行业的科研院所、企业、高等院校等法人单位承担或参与民用专项科研项目;鼓励项目申请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 产业研究类工程研制项目,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民用专项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计划单列单位、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地区、单位)的民用专项科研工作。 第六条 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的管理,遵循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 五年计划(指南)编制 第七条 五年计划(指南)是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项目申报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安排原则、主要任务及目标、重大项目安排、政策措施。 第八条 民用专项科研五年计划(指南)编制程序: (一)发展战略研究。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开展民用专项科研发展战略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重点发展领域、发展目标、技术路线和实施途径。 (二)规划思路编制。国防科工委在发展战略研究的基础上,经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五年计划(指南)思路。主要内容包括:实现发展战略的具体目标、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三)项目综合论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五年计划(指南)思路和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综合论证后,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五年计划(指南)建议,并抄报财政部。 (四)五年计划(指南)发布。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经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后,制定五年计划(指南)并定向发布。 第九条 五年计划发布后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指南可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由国防科工委组织论证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民用专项科研项目按性质和目的划分为工程研制项目和技术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项目是指其科研成果可以直接交付用户使用或可以直接推向市场的产(样)品或系统性技术。技术研究项目是指以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开发或集成验证为目标的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 工程研制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民用专项科研五年计划(指南)要求编写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预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并抄报财政部。 (二)国防科工委自收到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6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经财政部会签后批复项目建议书;需报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和财政部联合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防科工委转发。 (三)项目申请单位自收到批复的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报工程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关部门(单位)预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并抄报财政部。 (四)国防科工委自收到工程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改变项目建议书批复的研制内容或经费数额的,由国防科工委会签财政部后批复。 (五)对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项目,国防科工委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统筹安排的需要,要求项目申请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方案论证或在项目立项前安排预发展研究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