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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税函[2002]32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3
【实施时间】 200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4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昆山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海关、南京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2]64号)的批复精神,适应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经营要求,按照既严密监管,又方便守法企业的原则,总署决定在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与我国境内其他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试点。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的具体监管模式
  
  (一)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的深加工结转监管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暂行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1号)中已明确规定允许出口加工区企业之间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海关比照转关运输的监管办法进行管理。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深加工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的,转出企业按照进口转关运输的直转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不能办理转关运输的,可由企业自行运输。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文件要求,转入地主管海关应向转入企业收取货物等值的担保金。
  
  (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监管模式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区外企业按照《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5]908号)和《海关总署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署税[l999]26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海关采用一次审批,分批结转的监管方法办理结转送货报关手续。区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1.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2.涉嫌走私、违规并正在查处过程中的;
  
  3.其它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时,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风险担保金的额度由转入地主管海关确定。担保方式可采用现金担保也可采用银行保付保函形式。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提供担保:
  
  1.与海关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
  
  2.转入的货物已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的;
  
  3.转入企业为A类企业的;
  
  4.与区内转出企业开展长期结转业务,由转入地主管海关在手册备注栏内批注认定,并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
  
  二、深加工结转前期审批管理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时,须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准,海关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件办理结转手续。
  
  三、试点步骤及范围
  
  试点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广”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先由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监管的操作规程》(见附件)进行操作,请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按本通知精神对企业进行公告。试点期间要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署。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监管的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监督的操作规程

  
  一、为适应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需要,严密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企业将加工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也可以将产品转至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存储后再实现上述深加工结转。
  
  三、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应当事先经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准,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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