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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通[2002]69号
【颁布时间】 2002-08-07
【实施时间】 2002-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2002-2006年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三)在职培训。公证员均有权利和义务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每位公证员每年度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教育培训。不参加培训或未完成规定科目、课时学习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不予年度注册。
  
  (四)学历教育。实行公证员底线学历制度。到2006年12月31日,未满45岁的、取得《公证员执业证》的公证员,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在职公证员中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和到 2006年12月31日年满45岁以上的公证员,必须取得中国公证员协会认可的续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未按期达到底线学历者,将不予注册,直至达到底线学历。
  
  公证员在职学习本科、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博士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暂不参加其他业务培训班的学习,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管理规范培训除外。
  
  (五)专业知识培训。根据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殊公证业务和新兴公证业务的要求,制定专业知识培训规划,确定培训课程,开展以提高专项公证业务水平、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或特殊公证业务的专业证书培训。使广大公证员掌握和精通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效履行职责,确保公证质量。对公证的前沿性学科和公证工作的发展趋势,要认真学习研究,正确把握。采取组织报告会、举办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使公正员及时了解、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拓宽知识层面,拓展业务领域。正确把握公证工作的发展方向,以适应公证工作发展的需要。
  
  (六)高层次人才培训。积极做好高层次公证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和支持公证员向更高层次学历和专业人才方向发展。创造各种条件,如选派公证员到国外培训、创建国际交流和合作项目、组织高级讲习班等,尽快培养出一批既懂法律又懂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公证员,培养出在国际和国内有一定声誉的业内专家学者。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的领导。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和中国公证员协会是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国公证员培训规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负责对承担高层次公证员培训任务的高等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和认定;统一培训教材、确定专项培训院校和重要培训科目;指导和监督各地公证员协会的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公证员协会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公证员的培训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负责对承担本地区公证员培训任务的高等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和认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本地区公证员培训工作。
  
  各地司法厅(局)和公证员协会要切实加强对公证员教育培训的领导,充分认识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有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把教育培训和行业规范、行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认真做好这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并对教育培训工作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切实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教育培训规划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公证员协会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密切配合,争取支持,在充分调查、总结本地公证员队伍现状、结构、成分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中国公证员协会建立公证员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统一制发“公证员教育培训登记卡”,用以记载、证明公证员接受培训或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公证员年度注册、考核、评优和所执业公证机构达标、评优的证件之一。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公证员,将不予以年度注册,该公证员所执业公证机构不得参加该年度的各项评优活动,3年内不得申报部、省、市 (县)文明公证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要建立公证员教育培训档案,以规范、完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三)保质保量做好学历教育培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高度重视公证员的学历教育培训,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根据本地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学历教育方式的指导和选择、参学人员名额的合理分配和调整,做到学历教育和业务开展两不误;2.根据本地区的公证员学历结构和人数,在保证各公证机构的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制定达标学历、达标人数的阶段目标和实施步骤。根据参学人员的不同情况,指导和帮助其选择合理有效的教育方式,使其顺利完成学历教育;3.在坚持通过正规高等院校培养作为主要途径的同时,努力挖掘学历教育资源,拓宽学历教育渠道;4.杜绝弄虚作假、滥竽充数、要学历不要质量、搞突击的错误做法,切实注重教育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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