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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通[2002]69号
【颁布时间】 2002-08-07
【实施时间】 2002-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2002-2006年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公证员继续教育的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引导、激励公证员自觉学习和提高学历层次。各公证机构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制订公证员继续教育学费支付办法。做到奖优罚劣,不搞平均主义,及时、妥善解决学习经费的问题。
  
  (五)做好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公证员协会要充分发挥在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在认真做好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及时了解、掌握、通报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对教育培训工作中出现的责任心不强、走过场、弄虚作假现象,要进行整治。要做好教育培训的总结表彰工作,确保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六)正确处理业务开展和教育培训的关系。各地公证员协会在组织和安排教育培训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业务开展和教育培训的关系,做到安排合理,针对性强,有时效性。力争实现教育培训促进公证业务的开展,公证业务的开展又促进教育培训的良性发展态势。杜绝突击完成教育培训任务而忽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正常公证业务的开展、片面强调公证业务的开展而排斥教育培训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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