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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国家图书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 为保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我部制定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 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简称“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文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一项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整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全国各类文化信息资源,通过通讯网络为社会公众享用的文化工程,遵循公益性为主、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 “共享工程”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工程的组织领导,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国家图书馆建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简称国家中心)。 第六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工程有关政策和工程建设规划,审定实施方案。 (二)组织专家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三)指导、协调全国性的资源建设和技术研发。 (四)负责与有关部委的协调。 (五)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六)制定国家中心职责,指导、监督国家中心的运行。 (七)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审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八)批准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实施,指导人员培训工作。 (九)制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指导、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指导各地制定工程实施方案。 “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对“共享工程”的规划、实施方案、资源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路线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与论证。 第八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划、设计和实施“共享工程”的总体技术方案,编制经费预算草案。 (二)负责组织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研发、制定、推广工作。 (三)负责文化信息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设计和分步实施,并负责资源库的管理。 (四)负责指导省(区、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业务建设,包括技术指导、资源建设、人员培训、服务指导等。 (五)负责国家中心与各分中心之间数字资源的同步与更新,“共享工程”系统正常运转的各项工作。 (六)根据“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具体项目的实施细则,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 (七)完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中心的经费单独核算。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相应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地的“共享工程”工作。同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共享工程”分中心。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向全国“共享工程”领导小组报送本省“共享工程”工作方案,经论证确认后,由国家中心与分中心签订实施协议。 第三章 资源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共享工程”资源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宏观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中心和分中心在资源建设中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著者和制作者的权益。 第十三条 分中心在资源建设中应紧密结合本地区文化信息资源的特点,重点建设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分中心制作的数字资源,可以整合到国家中心的资源库中,实行集中发送服务;也可以存放在本省分中心的数据库中,采取分布式服务。 第四章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分中心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局域网主干通讯能力不低于100MB。 (二)对外网络接口不低于2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