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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财库[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6-28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5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质检总局,体育总局,药品监管局,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馈情况。
  
  附件: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管理。包括:
  
  (一)中央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中央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共同批准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中央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指中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所属服务中心及下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
  
  (三)中央单位其他预算外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款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等。
  
  第三条 中央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一般是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是负责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下同)和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简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下同)。其中,中央财政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六条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七条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八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预算外资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预算外资金。缴款人有权向执收机关了解预算外资金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代理银行是指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认定后,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财政部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开设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
  
  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该账户用于收缴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并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预算单位设置支出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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