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5.3加强质量管理,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争创优质工程。严把材料和部品质量关,不合格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1.5.4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1.6 工程监理 1.6.1住宅装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由开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监理。开发单位与所委托的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6.2装修工程监理的目标是: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强化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审核装修合同、审核设计方案、审核设计图纸、审核工程预算、查验装饰材料和设备、验收隐蔽工程、检查工艺作法、监督工程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协助甲方验收装修工程。 1.7 质量保证 1.7.1确立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建筑装饰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和部品生产厂家负责相应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 1.7.2建立和推行住宅装修质量保证体系,将设计、生产和施工的质量保证有机地联系起来,便于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改进措施,使装修质量经得起长时间的检验。 1.7.3住宅开发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 装修管理 2.1 资质管理 2.1.1推行装修一次到位的商品住宅,由住宅开发单位负责装修工程的全过程,不允许购房者个人聘请施工单位自行装修。 2.1.2开发单位要严格选择装修设计和装修施工的单位。 (1)根据建设部建设〔2001〕9号文《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装修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其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得超过相应级别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2)装修施工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具有上岗证书,否则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修工程。 (3)由住宅开发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的装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济实力,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配备相应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 ③有固定的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工种齐全,主要技术工人应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④装修施工前,应办理一定数额的工程保险。 (4)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①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②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③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④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⑤不得损害居民和开发单位的权益; ⑥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规范和规则。 2.2 质量管理 2.2.1工程监理单位或装修质量监督机构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理,严格执行每道工序特别是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制度,以保证对施工质量的控制。 2.2.2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月填写单项工程汇总表,报开发单位和监理单位,以保证施工进度。 开发单位应根据工程汇总表和预算额按时支付费用。 2.2.3居室装修质量首先应表现在样板间上,样板间要真实地反映装修档次和装修施工质量。交付给购房者的装修质量,不应低于样板间的质量水平。作为装修质量的衡量标准,样板间在购房者入住之前不宜拆除。 2.3 合同管理 2.3.1住宅开发单位和购房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制式合同,并在房屋结构及设备标准中设置相关全装修标准的内容(参见表4-3《全装修套餐选择表》和表4-2《全装修标准装饰材料》)。 2.3.2住宅开发单位应在和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签订合同,合同中包括全装修的套餐选择和标准装饰材料等内容(参见表4-3《全装修套餐选择表》、表4-2《全装修标准装饰材料》),并规定实施中应贯彻全装修住宅的思想,实行工业化装修方式。 装修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室内装修的功能 (1)室内空间的美化功能。 主要包括: ①造型艺术处理; ②照明艺术处理; ③材料的色彩,材料的质感。 (2)室内空间的利用和再塑。 ①空间的竖向分隔; ②空间的水平分隔; ③空间的有效使用; ④室内外空间的相互渗透。 (3)结构及设备的隐蔽功能。 ①土建饰面层的保护; ②水暖电管线及设备的隐蔽和保护; ③防渗防潮的措施。 (4)住宅物理性能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