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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将部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现将有关预算管理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各项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各项基金原上交中央主管部门的,应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原上交地方主管部门的,应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原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应作为共享收入,继续按原规定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 为统一管理,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对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作如下补充: 1.山西省的客运站场建设费,辽宁省的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吉林省的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江苏省的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四川省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甘肃省的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其收支分别在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的8004款“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收入”、“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支出”科目中反映。 2.分别增设8024款“能源建设基金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支出”科目。下设802401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收入”、“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支出”,802402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收入”、“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支出”。山西省收取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电源基地建设基金”的收支情况在以上科目中反映。 3.分别增设8025款“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支出”科目,反映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收支情况。 (二)在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文教部门基金支出”中分别增设8205款“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反映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三)对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农业部门基金支出”科目作下列修改: 1.四川省的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贵州省的林业维简费、其他地区林业部门收取的维简费,其收支统一在8402款“育林基金收入”、“育林基金支出”科目中反映。 2.在8406款“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收入”、“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支出”下分别增设840601项“库区维护基金收入”、“库区维护基金支出”,840602项“库区建设基金收入”、“库区建设基金支出”,840603项“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支出”,840604项“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科目,反映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以及湖南省收取的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收支情况。 3.分别增设8407款“农业发展基金收入”、“农业发展基金支出”科目,反映农业发展基金的收支情况。 4.分别增设8408款“水资源补偿费收入”、“水资源补偿费支出”科目,山西省收取的“水资源补偿费”在水资源补偿费收支科目中反映。 (四)在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其他部门基金支出”中分别增设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科目,反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 (五)在88类“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支出”中分别增设8804款“燃油附加费收入”、“燃油附加费支出”科目,海南省按规定征收的燃油附加费,其收支在上述科目中反映。 三、缴库办法 (一)已纳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改革试点的中央单位应交中央财政的基金收入,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二)未纳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改革试点的其他单位应交中央财政的基金收入,继续按各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由有关单位负责征收后上交中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汇总后,缴入中央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