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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财预[2002]359号
【颁布时间】 2002-06-25
【实施时间】 2002-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上缴地方财政的基金收入,缴库的具体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制定。
  
  (四)各项基金收入,采用集中缴库方式缴库的,基层单位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逐级汇缴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缴库;采取就地缴库的,部门和单位应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缴库。
  
  (五)未纳入预算外收入收缴改革试点单位的各项基金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填写缴款书时,缴入中央国库的基金,“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科目填写。缴入地方国库的基金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本通知规定的科目填写。
  
  四、其他
  
  (一)上述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预算、决算的编制及会计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执行。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对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的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三)各地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收支仍以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的8201款“农村教育附加费收入”、“农村教育附加费支出”反映。征收的“城市教育附加费”,收支情况仍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的7003款“教育费附加收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的6003款“教育费附加支出”科目中反映。
  
  (四)对《通知》明确予以保留、且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碘盐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育林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农(牧)业税附加,以及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城市教育附加费等,各地、各部门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并及时足额办理缴库。
  
  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政府性基金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政府性基金目录

  
  ┌──┬─────────────┬──┬────────────┐
  
  │序号│项目│序号│项目│
  
  ├──┼─────────────┼──┼────────────┤
  
  │1 │客运站场建设费│1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2 │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15│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
  
  ├──┼─────────────┼──┼────────────┤
  
  │3 │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16│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
  
  ├──┼─────────────┼──┼────────────┤
  
  │4 │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17│维简费│
  
  ├──┼─────────────┼──┼────────────┤
  
  │5 │客票附加费│18│林业维简费│
  
  ├──┼─────────────┼──┼────────────┤
  
  │6 │货物附加费│19│库区维护基金│
  
  ├──┼─────────────┼──┼────────────┤
  
  │7 │公路客运附加费│20│库区建设基金│
  
  ├──┼─────────────┼──┼────────────┤
  
  │8 │公路货运附加费│21│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
  
  │9 │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22│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10│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23│农业发展基金│
  
  ├──┼─────────────┼──┼────────────┤
  
  │11│能源基地建设基金│24│水资源补偿费│
  
  ├──┼─────────────┼──┼────────────┤
  
  │12│电源基地建设基金│2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13│水运客货运附加费│26│燃油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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