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2]207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5月14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5号令公布,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配套规章,对于规范和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境外就业体制,扩大就业市场,配合实施“走出去”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二、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规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办程序和管理、境外就业中介的经营范围和职责义务、境外就业劳动合同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的确认和备案、境外就业广告审批、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年审、境外就业中介备用金制度等作了原则规定。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境外就业工作行政管理机构,选配具有相应法律、外语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做好现有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重新申请许可证和登记注册工作,并做好审批从事境外就业活动申请的准备工作。为切实履行好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职能,目前行政管理机构中同时承担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要将其中介服务职能划分出去。请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于2002年8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规定》的方案和工作计划报我部国际合作司。
  
  三、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与清理整顿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秩序结合起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和《规定》的要求,与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境外就业中介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严肃查处非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对经过批准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规范境外就业中介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确保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良好秩序,切实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行咨询服务和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以及其他市场信息网络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提高广大求职者对非法境外就业中介的甄别能力,增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执行境外就业中介市场有关政策制度的自觉性,扩大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社会认知度,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
  
  1.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资格认定报告
  
  3.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4.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注销通知书
  
  5.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编号:
  
  ┏━━━━━━━━━━━━┯━━━━┯━━┯━━━┯━━━━━┯━━━━━━┯━━━━┯━━━┓
  
  ┃1.姓名││2.性││3.出生年月││4.民│┃
  
  ┃││别││││族│┃
  
  ┠────────────┼────┼──┼───┼─────┼──────┼────┼───┨
  
  ┃5.公民身份证号││││6.护照号码││7.出境日│┃
  
  ┃││││││期│┃
  
  ┠────────────┼────┼──┼───┼─────┼──────┼────┼───┨
  
  ┃8.本人在国内住址││││││联系电话│┃
  
  ┠────────────┼────┼──┼───┼─────┼──────┼────┼───┨
  
  ┃9.本人在德住址││││││联系电话│┃
  
  ┠────────────┼────┼──┼───┼─────┼──────┼────┼───┨
  
  ┃10.国内工作单位名称 ││││ 本人职务 ││联系电话│┃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