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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2]207号
【颁布时间】 2002-06-24
【实施时间】 2002-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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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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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在德国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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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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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号 ││││││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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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在德国船舶名称 │││船东│││联系电话│┃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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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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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在德国工作期限 │从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15.人员 │1、□2、□ 3、□┃
  
  ┃││类别│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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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申请首次免除在德缴纳保险费期限 │从 年 月日至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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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申请延长免除在德缴纳保险费期限 │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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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 ││19.电脑序号 │││20.是否欠 │┃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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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参加失业保险时间 ││22.电脑序号 │││23.是否欠 │┃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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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25.参保所在地养老│┃
  
  ┃│年 月 日│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经办人: ┃
  
  ┃24.申请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
  
  ┃│││┃
  
  ┠────────────┼───────────┼───────────┼─────────┨
  
  ┃│││┃
  
  ┃││ 2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险事业管理中心意见│┃
  
  ┃ 26.参保所在地│经办人:││┃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年 月日│(签字盖章)│┃
  
  ┃│││ 经办人: ┃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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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1-17、24栏由申请人及单位填写;18-23、25、26栏由经办机构填写;
  
   2、15栏人员类别:1指中资公司、企业等派驻德国办事处、联络机构等的工作人员;2指中资公司、企业在德国子公司的工作人员;3指在中国国内无雇主人员;4指船员;5指中国驻德国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佣的中方人员。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及其行政协议,上述5类人员均须申领证明书后方可免除在德参保义务。
  
   3、12栏请填写在德成立公司或代表处前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文号和时间,并附批准证书(复印件)。
  
   4、13栏为派出船员填写;
  
   5、16栏:1-4类人员首次可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
  
   6、17栏:超过60个日历月及回国后超过6个日历月的人员填写,最长延长期限96个日历月(累计)。
  
   7、此表填写、审核盖章后,由申请人将申请表寄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综合处外事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编:100716,联系电话:84220716、84222731(传真);
  
   8、尚未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派出人员填写《申请表》时,只须加盖当地负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公章,但寄出《申请表》时应附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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