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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2002-06-20
【实施时间】 2002-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

[接上页]

  2002年起组织新建公共建筑的节能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及工程试点,编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4年起开始执行。
  
  村镇建筑也要根据当地条件,及时开展建筑节能工作,通过示范倡导,力争达到或接近所在地区城镇的节能和热环境目标。
  
  研究开发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地下水、河水、湖水、海水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与设备,继续研究推广太阳能建筑,到2005年累计建成太阳能建筑5000万平方米。通过太阳能热水器利用技术与建筑一体化的试验研究,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到2005年太阳热水器集热板使用面积要达到6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使用率占城市家庭的10%—12%。利用太阳能发电、采暖与空调的建筑以及利用地下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
  
  保温材料、节能门窗、温控设备、热计量表、暖通空调和系统控制,以及太阳能利用等建筑节能产业,到2005年基本做到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发展有序、科技含量高、并具有前瞻性,与建筑节能工程规模同步协调发展。
  
  在建筑面积持续增长的同时,通过采取多方面的建筑节能措施,到2002年使由采暖产生的大气污染得到控制,采暖期大气质量恶化的趋势得到扭转,到2005年,主要城市采暖期大气环境初步接近国家环境质量指标要求。
  
  采取上述措施,在“十五”期间,共计可节能2854万吨标准煤,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数量:总悬浮颗粒物10.0万吨,SO271.9万吨,NOX36.0万吨,CO26992万吨。
  
  四、支撑条件与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理顺各方关系
  
  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负责。建设部建筑节能工作协调组,归口管理、统一协调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建设部有关各司按照规定的职责,将建筑节能纳入经常工作范围,落实责任,在部节能工作协调组的指导下各负其责。部节能工作协调组日常业务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司)。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配备精干有力的队伍,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要健全建筑节能的执法机构,建立以政府监督考核为主,与企事业单位自我考核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检查监测体系,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
  
  在政府机构精简的条件下,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建筑节能社会团体与中介机构,从事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政策规划研究、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收集整理、技术开发推广、实施国际合作、管理试点示范工程、进行节能检测、组织宣传培训等。同时各级管理部门应积极与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把建筑节能工作做好。
  
  (二)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①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发布建筑节能法规。
  
  ②要尽快研究制定供热采暖按热量计量收费政策及实施方案。要使职工供暖货币化,改暗补为明补;要制订合理的热价管理和收费方法,使产热、供热和用热各方面都从节能中获得经济效益;要积极地从点到面逐步推进此项改革,以保持社会稳定。
  
  ③抓紧制定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和实施方案,扩大试点并组织推广。我国既有建筑数量巨大,使用中能源浪费严重。各地要积极制定专项计划,争取像抗震加固那样得到资金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节能改造。
  
  ④要加速制订并发布各种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除陆续颁发的不同地区的节能设计标准均应纳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管理范围外,还应逐步制订建筑空调运行管理办法、建筑供暖计量收费实施办法、既有建筑用能效率检查办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办法等。
  
  ⑤建立建筑能耗统计报告制度并认真实施。
  
  (三)增强法制观念,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部长令)已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对建设项目有关建筑节能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及运营管理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不按节能标准设计造,达不到节能要求或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还需停业整顿、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推行。
  
  搞好建筑节能,设计是关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加强对节能设计的管理,落实对节能设计的审查,要把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作为设计审查通过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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