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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为推动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计委将在若干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继续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我们制订了《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 (2002年6月) 第一条 根据世界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长期需要出发,为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计委将在若干重点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继续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为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采取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的方针,通过建设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形成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团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和工艺,缩短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的周期,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针对产业发展的重点,将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开发,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引进的先进技术,基本完成产业化开发的全部过程,为产业化规模生产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并能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原则: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 第五条 工程中心应具备的主要特点:工程中心总体上要通过优势组合,形成不断技术创新的能力,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工程中心运行机制要实现完全的企业化,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要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 1、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的能力和设施及人才队伍; 2、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能以市场为导向,进行重大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3、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确保科研成果通过工程化和产业化研究开发向规模生产的转移,完成产业化过程; 4、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设计、咨询、评估及建设的能力; 5、工程中心要在该领域中具有对技术、产品、工艺、装备等持续不断创新与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 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计委研究确定组建工程中心的领域范围,并采用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委在有关文件或公告中公布的领域; 2、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3、在该领域中有优势的、系统的、扎实的科研开发与产业化工作基础和特色; 4、已有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5、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6、具有强烈市场意识和产业化能力的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 7、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8、具有培养高层次研究开发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的能力。 第八条 工程中心立项采用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遴选。评审的重点是:(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领域的当前和长期市场价值评价,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评价);(2)申报单位条件(科研开发与产业化工作业绩、特色和持续发展能力,技术开发、系统集成与产业化队伍能力,经营及管理班子能力,资金筹措能力);(3)方案可行性(目标任务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展思路与经营计划的可行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运行机制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