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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文字号】 中银零[2002]81号
【颁布时间】 2002-06-07
【实施时间】 200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加强对代收付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的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并根据业务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我行代收付业务发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条 开办代收付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与委托单位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我行受业务单位或个人客户委托,充分利用我行的网络技术、机构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优势,为委托单位或个人客户办理代收(代扣)、代付(代发)及代售的业务。业务分类如下:
  
  一、代收类业务:主要包括代收公用事业费、电信缴费、财政税费等各种费用,以及为电信、院校、公交等行业专用卡续费的业务。
  
  二、代付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奖金、红利,代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金等业务。
  
  三、代售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售电信、公交等行业专用卡,代售机票、车票、彩票等有价票证的业务。
  
  第五条 我行代收付业务的服务对象为:
  
  一、与我行签订代收付合作协议的委托单位;
  
  二、申请办理我行代收付业务的个人客户。
  
  第二章 新业务报备原则
  
  第六条 各分行自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需在推出前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报备,报备材料包括: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及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需要总行提供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项目开发前需向总行零售业务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客户需求、产品功能、目标客户、潜在市场规模、同业现状、预计开发成本、预计运营成本、预计收益。
  
  二、系统业务需求书,需求书内容中必须对业务需求目的、业务功能实现方式、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核算科目、业务使用凭证、清算报表格式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各行向总行报备的自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总行应在收到分行报备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各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发支持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总行应在收到分行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 各行接到总行的答复后,开办前应向当地同级人民银行报备。
  
  第十条 各分行向总行报备的代收付业务新品种,由总行汇总后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报备。
  
  第三章 代收付业务协议
  
  第十一条 所有代收付业务开办前,业务主办行应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协议书,协议书需经本行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认可后,由主办行所属支行以上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协议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三、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四、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资金清算方式;
  
  六、争议解决方案;
  
  七、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
  
  八、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我行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代收付业务(需要建立对应关系的代收付业务)时,应签订银行与客户双方协议或委托单位、银行、客户多方协议,协议书明确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二、代收付业务的相关规定;
  
  三、代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
  
  第四章 代收付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开展代收付业务应以分行为主,总行将对各行的业务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和有效的协调与协助,涉及主办行与代办行的业务,需业务主办行与代办行互相配合,共同促进。
  
  主办行是指委托单位代收付款项账户的开户行;代办行是指协助主办行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分支行。主办行与代办行具体的职责分工如下:
  
  主办行职责范围:受理委托单位的代收付业务;受理缴费人的缴费申请和相关费用查询;按时划拨代收付资金;打印本行和全辖代收付业务报表,以及核对账务,负责代理手续费的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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