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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市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确定的标准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 军队系统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审计署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1995年8月8日由人事部、审计署联合颁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5]8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