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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 2001年12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做好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有关条款的解释,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批“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和“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发放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化工部令1998年第14号)除第五条(六)、(七)项规定外,继续有效。国家经贸委将对其进行修改,请各地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办根据修改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三、请各地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办每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农药产品的资料行文申报;如有要求更改企业名称的,请一并申报。 四、国家经贸委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审批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和互联网(网址:www.setc.gov.cn)上公布。根据公布结果,请各地经贸委、有关地方石化行业办开具介绍信,派人到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领取批准文件。 五、各地经贸委要有指定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请于6月底之前,将该机构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告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联系人:张新玲,联系电话:010--63193410、63192760(传真)。 附件:一、()省/区、市申报发证农药产品汇总表 二、《申报发证农药产品汇总表》填写说明 三、产品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一: ()省/区、市申报发证农药产品汇总表 ┏━━┯━━━━━━━┯━━━┯━━━┯━━━━┯━━━━┯━━━━━┯━━━━┯━━━┓ ┃序号│ 企业名称 │领/换 │产品类│产品名称│生产类型│农药登记号│执行标准│ 备注 ┃ ┃│││型│││││┃ ┠──┼───────┼───┼───┼────┼────┼─────┼────┼───┨ ┃││││││││┃ ┠──┼───────┼───┼───┼────┼────┼─────┼────┼───┨ ┃││││││││┃ ┠──┼───────┼───┼───┼────┼────┼─────┼────┼───┨ ┃││││││││┃ ┠──┼───────┼───┼───┼────┼────┼─────┼────┼───┨ ┃││││││││┃ ┠──┼───────┼───┼───┼────┼────┼─────┼────┼───┨ ┃││││││││┃ ┠──┼───────┼───┼───┼────┼────┼─────┼────┼───┨ ┃││││││││┃ ┗━━┷━━━━━━━┷━━━┷━━━┷━━━━┷━━━━┷━━━━━┷━━━━┷━━━┛ 省(市、区)上报文号: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附件二: 《申报发证农药产品汇总表》填写说明 一、此表与正式文件同时上报,并需加盖公章。 二、汇总表中填写的产品须附必要的资料,无资料著不予审查。 三、表中的项目依序认真填写,如有改动须由省(区、市)主管部门出具文件方可更改。 四、表中具体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企业名称:填写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部门已核准的企业名称。 领/换:领,指产品是新申报领证;换,指到期产品延期换证。 产品类别:指杀虫剂、杀螨剂、除草剂、杀菌剂、杀虫杀螨剂、杀虫杀菌剂、生长调节剂、卫生杀虫剂、杀鼠剂、种衣剂。 产品名称:按农药登记证上产品名称填写。 有效成分及含量:原药、加工、分装须填写其含量;复配产品须填写成分及其含量。 生产类型:指原药、加工、复配、分装。 农药登记号:已办理农药登记的产品必须填写 执行标准:指企业标准号。 核准文号:指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号。 备注:如是换证产品,须填写原生产批准证书号。 附件三: 产品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一、申请领(换)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