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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广发外字[2002]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对涉嫌走私进口的,一经查实,由海关依法查处。
  
  4.旅客携运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境,海关一律不予放行,限期由物品所有人退运出境,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防止变相走私。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具备经营资格和生产能力的不予审批;海关要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手续,严格管理。对因故确需转为内销的,除严格按加工贸易内销管理规定办理外,还应执行本部分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国务院广电主管部门通报一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进口审批情况;海关总署定期通报通过贸易渠道实际进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情况。
  
  五、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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