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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厅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2
【实施时间】 2002-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0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1年7月12日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正式签署。《协定》的目的是在确保中德双方驻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下,避免同时承担缔约两国法律规定的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协定》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双边协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涉外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为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按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与其他国家签署类似协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对加强中德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友好合作,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维护国家和驻外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员交流和经贸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2002年2月18日,两国有关机构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参保义务规定的行政协议》。双方商定,《协定》于2002年4月4日起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定》的有关具体内容
  
  (一)适用相互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法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德称“就业促进”)费(以下简称“两费”)。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德缴纳“两费”的人员:
  
  第一类人员: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派驻德国办事处、联络机构的工作人员(简称派遣人员);
  
  第二类人员: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在德国子公司的工作人员(简称子公司人员);
  
  第三类人员:在中国国内无雇主人员(简称无雇主人员);
  
  第四类人员:船员;
  
  第五类人员:中国驻德国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中方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三)德方适用免除在中国缴纳“两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免除缴纳“两费”的期限:
  
  第一至四类人员,首次可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第一类人员在被派往德国工作的头48个日历月内自动免除缴费义务,但仍须申请并持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如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免除期限总共可延长至96个日历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给予最后一次免除。
  
  第五类人员,经雇佣双方申请,免除期限不限。
  
  (五)主管机关、联络机构和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德方为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2.联络处: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德方为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
  
  3.经办机构: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社保中心);德方为负责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联邦职员保险局(柏林)。
  
  符合免除缴纳“两费”的人员由经办机构签发《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样式附后),由申请人向征缴机构出示。
  
  二、中方在德人员办理免缴“两费”《证明》的程序
  
  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德缴纳“两费”的《证明》:
  
  (一)申请人填写《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申请表》可从部社保中心领取或从部社保中心网页下载,网址:www.molss.gov.cn(进入后点击“直属单位”、再点击“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持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参保人员的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负责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若分设,应分别核实盖章,并各留存一份《申请表》备案。
  
  (三)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申请表》寄至部社保中心。
  
  (四)对一、二类首次申请人员,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寄出《证明》,未签发《证明》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五)对第三类首次申请人员以及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人员,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我部国际合作司复核后,通报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我部国际合作司在接到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的决定通知后,安排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通知结果并视情况出具《证明》。
  
  (六)对第四类申请人员,视其情况分别按派遣人员、子公司人员、无雇主人员申请程序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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