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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在德工作人员回国后超过6个月再次到德国工作的,需按照第(五)条中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免除缴费申请手续。 (八)尚未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派出人员填写《申请表》时,只须加盖负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但寄出《申请表》时应附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对德方在华人员免缴“两费”的管理办法 (一)在《协定》生效后的30日内,德方在华工作人员应向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由德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证明》,征缴机构可免征社会保险费。 (二)凡不能出具《证明》的在华德国工作人员,征缴机构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协定》的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以上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申请的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负责,防止欠费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协定》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略)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参保义务规定的行政协议(略) 3.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略) 4.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1—4)(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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