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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实施以来,各地对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十分重视。目前,沿海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其中一些地区已经批准实施。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各地海洋功能区划工作进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地方编制报批工作迟缓,有的地方贯彻落实工作抓的还不够紧。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影响到《海域法》的顺利实施。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报批工作 尚未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报批工作的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把报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工作进度。要组织人员,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成果要求(试行)》(见附件1)修改完善各项成果。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要立即报国务院审批。此项工作务必于2002年上半年完成。 二、全面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是地方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尚未编制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地区,要按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成果要求(试行)》(见附件2),在2002年全面开展编制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制任务。已经编制完成但尚未报批的地区,要参照成果要求进行修改,并加快报批进度,务必于今年年底前报省级政府批准。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三、大力推进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实施工作 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要立即向社会公布实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海域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管理海域使用活动。新发生的项目用海,必须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已发生的项目用海,凡是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尽快进行调整。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大力推进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实施,并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凡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或使用海域的,要按照《海域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 2.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 国家海洋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 为了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区划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过程中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本要求。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等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其中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为报批材料的辅助说明。各省(区、市)都应建立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一、区划文本 区划文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避免论述性、说明性,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 区划文本编写大纲见附录1。 二、区划登记表 区划登记表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登记表的内容包括: 1.一级类:位于登记表左上方。 2.二级类:位于登记表第一列,包括代码和命名。 3.海洋功能区:位于登记表第二列,包括代码和功能区名称。功能区名称叙述方法是:地点、详细类型、二级类型。如“诏安湾(地点)浅海(详细类型)养殖区(二级类型)”。 4.地区:位于登记表第三列,明确该功能区所在市或县,有争议的区域仅列共同的上一级区域名称。 5.地理范围:位于登记表第四列,明确功能区的具体范围,如能确定位置,应写明地理坐标。 6.面积:位于登记表第五列,明确海洋功能区的面积,单位为公顷。 7.使用现状:位于登记表第六列,说明开发利用情况,如与功能区划不符合,应标明。 8.管理要求:位于登记表第七列,明确功能区管制措施及环境质量要求(包括海水水质标准等)。 9.备注:位于登记表第八列,其他说明的内容(如功能区位置的其他称呼)。 登记表具体形式见附录2。 三、区划图件 区划图件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投影坐标与比例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