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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条 技术支持: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条 区划效力: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条 区划附件:登记表、图件为区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2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 为了规范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区划编制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对《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17108-1997)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其中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为报批材料的辅助说明。各市、县(市)都应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一、区划文本 区划文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避免论述性、说明性,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 区划文本编写大纲见附录1。 二、区划登记表 区划登记表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参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 三、区划图件 区划图件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比例尺为1∶5万,重点海域比例尺为1∶2.5万至1∶5000。有关要求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四、区划编制说明 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五、区划报告 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附录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 市/县海洋功能区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 区划依据:开展海洋功能区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第三条 区划目标:明确区划时限(2005和2010年两个时间段),提出区划期限内,海洋功能区划工作能够达到的目标(内容包括:满足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出的用海需求的程度,海域环境质量达标的程度等)。 第四条 区划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阐述海洋功能区划所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区划范围: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范围。其中,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范围是全市毗邻海域,重点是市区毗邻海域;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工作范围是全县毗邻海域。 第六条 区划成果: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最终产生的成果目录(图件要说明比例尺)。 第二章 海域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第七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地理概况、区位优势和不利条件,在全省或全市海洋开发保护格局中的地位。 第八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海域环境主要特征及对开发保护的影响,资源优势及分布情况。 第九条 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用海类型及海域使用面积,国家、省及市重大项目用海情况。 第十条 面临的形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海需求,海洋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海洋功能分区 第十一条 海洋功能分区概述:阐述一级类型的数量。 第十二条 港口航运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如港口个,包括等;航道个,包括等。锚地个,包括等。 第十三条 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五条 旅游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六条 海水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七条 海洋能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八条 工程用海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九条 海洋保护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二十条 特殊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二十一条 保留区:阐述保留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四章 实施措施 第条 海域使用管理:提出如何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并制定局部海域使用调整计划,明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项目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表(通过调整计划,切实做到以海洋功能区划引导和制约用海需要,促进海上基础设施共享,降低开发利用成本,实现海洋开发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海域使用效率)。 第条 海洋环境保护:提出如何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并提出部分海域使用项目所在海域或周围海域的环境整治措施。 第条 监督检查:区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条 宣传教育:普及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 第条 技术支持: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条 区划效力: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条 区划附件:登记表、图件为区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