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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二、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公司新增股东; (二)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变更股东人数; (三)变更公司名称;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六)设立、变更、撤销分公司。 三、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未涉及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公司章程修改的; (二)设立、变更、撤销办事处。 四、公司办理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 (二)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对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新增股东和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变更申请的审核,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司筹建审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办理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重大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见附件三); (二)中国证监会收到备案材料满10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备案生效。 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更换股东和变更股东人数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执行法院判决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证监会批准的情况除外; (二)涉及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应当是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须以货币方式缴付出资,出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八、公司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按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况授权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对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 十、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变更事宜。 十一、公司应当在重大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后30日内公告。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基金管理公司。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一) 二、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二) 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一) (适用于办理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重大变更事宜)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字样、具体变更事项和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为原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的、必要性,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资产的管理以及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影响。申请报告应当由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三)有关当事人的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