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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疾控发[2002]77号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血液及生物│原料来源及检测、投料资料┃
  
  ┃制品生产单│┃
  
  ┃位│┃
  
  ┗━━━━━┷━━━━━━━━━━━━━━━┛
  
  2、资料的报告和反馈
  
  开展艾滋病检测检验的单位,应按照规定主动向所在地县区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资料,报告程序如下:(略)
  
  七、疫情资料分析与预测预报
  
  对收集的资料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在综合分析资料的基础上,对艾滋病流行的趋势和影响因素进行预测,做出报告,报主管部门,并将分析和预测结果及相关信息反馈到资料报告单位。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艾滋病在当地流行的范围、强度、人群特征,可能引起流行的主要因素及预测结果。
  
  2、提出预防对策的建议和具体控制措施。
  
  八、监测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1、人员条件
  
  (1)省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至少有5名或以上人员,由从事流行病学、检验或统计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1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2名或以上。上述人员均接受过国家级艾滋病监测的专业培训。
  
  (2)地市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至少有4名或以上人员,由从事流行病学、检验或统计等人员组成,其中中级技术职称2名或以上。上述人员接受过省级以上艾滋病监测的专业培训。
  
  (3)其他机构:县级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医疗、保健、检疫、采供血、血液及生物制品生产等单位,由医师、检验和护士组成,至少1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上述人员接受过地市以上艾滋病监测的专业培训。
  
  2、设备条件:
  
  (1)省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具备初筛和确认试验设备,并有样本保存和运输工具、计算机等。
  
  (2)地市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具备初筛(或确认)试验设备,并有保存和样本运输工具、计算机。
  
  (3)县区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具备初筛试验设备,并有保存和样本运输工具、计算机。
  
  3、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把艾滋病监测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督导与考评
  
  1、上级机构对承担监测任务的下级机构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督促,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操作,保证监测质量。
  
  2、国家对省级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每年抽检和考评一次,省级监测机构对地市的监测工作每年应检查指导和考评一次,地市监测机构对县级的监测工作每半年检查指导和考评一次。着重考核监测资源的投入、任务的完成,资料的汇总分析、结果的报告和反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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