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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农市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3-14
【实施时间】 2002-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办)、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2002年农资打假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我们制定了《2002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对今年农资打假工作作出部署的有关部门和地方,在落实工作部署时,也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加强联合协作,落实好本方案的各项要求。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
  
  附件:1.2002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工作方案
  
  2.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略)
  
  
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2002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工作方案

  
  2001年,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部门、各地方通力合作,积极工作,全国农资打假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三重一大”(即: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的整治和大要案的查处)和“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农资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经济秩序日趋规范,联合打假的格局基本形成;按照国务院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不断把农资打假专项斗争推向深入,根据2001年农业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农市发[2001]第4号)要求,结合2002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新形势,经2002年第一次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会议研究,现就2002年全国农资打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保障
  
  做好农资打假工作,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春耕在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加大农资打假力度,不让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坑害农民;要站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农资打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并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要充分认识农资打假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坚决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进一步稳定农资打假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各级农资打假协调机构的作用,切实做好农资打假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按照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农资打假工作。
  
  二、紧扣农时,开展专项治理
  
  (一)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农业部、质检总局组织有关质检中心在春秋两季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机、渔机渔具等七大类农资产品质量依法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监督抽查;二是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加强对农资产品质量的监管;三是各地农业、工商、质检部门,要结合全国性的监督检查,按照分工对当地量大面广、质量问题突出的农资产品进行检查。四是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管力度,开展无假冒农资产品经营活动。
  
  (二)分时段进行集中整治。根据农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特点,分时段进行集中整治。
  
  1、集中查处阶段(3-6月):农资打假专项斗争剖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集中查处农资生产和流通领域(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重点督办阶段(7-9月):对前一阶段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督办,尤其是对假冒伪劣农资集中的地区和市场,以及大要案件,要进行重点督办。
  
  3、重点整治和总结阶段(10-12月):集中对督查和督办过程中问题较为严重的农资产品和地区,进行专项整治;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与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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