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八)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开展调查研究,培训工作人员; (九)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十)办理有关保险信访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应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必要时应配合信访部门接待来访。 第三章 分工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对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信访事项,由政策法规部或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处理; (二)对反映保险监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信访事项,由纪委、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涉及处级以上干部的应呈分管副主席、主席批示; (三)对反映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负责人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的信访事项,应呈分管副主席、主席批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与分工批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必要时转呈中央金融工委; (四)对反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业务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处理; (五)对反映非法设立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问题严重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会同政策法规部处理; (六)对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方式、公正性提出质疑的信访事项,由纪委监察室会同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处理; (七)需要由保监会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对辖区内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信访事项; (二)反映派出机构处级以下保险监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信访事项; (三)反映辖区内地市级及其以下保险分支机构、区域性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访事项,涉及到违反保险监管法规行为的,由派出机构进行查处,其他问题转有关单位处理; (四)反映辖区内保险分支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事项; (五)反映辖区内非法设立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信访事项; (六)反映辖区内保险分支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派出机构可以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处理; (七)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信访事项可以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处理: (一)反映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事项,可转其上级单位处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涉及违反保险监管法规行为的合同纠纷事项; (三)反映其内部存在的营销、理赔、客户服务、员工管理等方面问题的信访事项; (四)其他应由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信访部门统一接收信访件,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办。对重大、复杂信访事项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 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接到的反映保险监管工作人员的信件,由本部门直接处理。 第四章 办理 第十八条 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的登记、分办、转办、督办、上报、回复、复查、统计和归档等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接办的信访事项应当逐件登记,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于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认真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于要求解决问题类信访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回复信访人; (三)对于举报类信访事项,确需立案处理的,由办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署名信访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匿名信访应有所甄别,根据内容决定是否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一般情况下,应在接到信访件之日起20日内办结;重大、复杂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特别重大、复杂事项,应在90日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需经领导批示,并向转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定期向保监会信访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对有明确反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机关转来的重要信访件,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信访部门应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有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按照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报送处理报告。处理报告要作到内容具体、事实清楚、文字准确,并有结论性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