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3-07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7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凡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的信访人,有回复要求的,应向信访人口头或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复查。
  
  信访事项办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如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应重新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信访部门应制定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紧急信访信息,保监会信访部门负责向国家信访局报送;派出机构负责向保监会信访部门报送,对特别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也可同时报送国家信访局和当地人民政府。
  
  报送重大、紧急信访信息不得超过发生后6小时。对情况特别重大、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12小时内书面续报。信息上报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七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信访部门对信访材料应进行登记整理,定期总结分析,及时报告信访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办结的重要信访件,信访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对擅闯信访工作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以及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的信访人,有可能影响工作秩序的,由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信访人保密,不得将信访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反映的对象,不得随意泄露国家和机关秘密。
  
  第三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压制、侮辱信访人。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在信访工作中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