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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传输网建设管理,实现传输网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和通信规划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国内传输网包括省际干线传输网、省内干线传输网和本地传输网,采用的技术包括光缆、微波、卫星等传输技术。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国内传输网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传输网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内传输网规划和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了解和掌握国内传输网建设情况,协调网络建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鼓励企业(或单位)问联合建设,不同企业(或单位)的网络互为备用和保护,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三)鼓励企业(或单位)充分利用已建网络资源,挖掘已有网络潜力,提高效益。 (四)提倡采用先进、成熟的网络技术。 (五)要求企业(或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际和省内干线光缆传输网线路建设是传输网建设管理的重点。 第七条 企业(或单位)国内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行业审批制度。 国内传输网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实行行业初审制度。 第八条 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或单位)、自身拥有或计划拥有物理传输网络的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逐年编制本企业(或单位)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并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 第九条 拥有跨省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报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或单位,包括跨省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设立机构)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第十条 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滚动期为三年或五年。 第十一条 拥有跨省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输网现状 1、传输网建设总体情况(传输网组网情况,采用的主要技术,省际、省内干线和本地的光缆、微波传输网的线路长度及光缆纤芯长度,卫星转发器带宽和卫星地球站数量等); 2、光缆、微波省际干线路由图,其中,光缆图上应标注各段的路由长度、光纤型号、纤芯数和纤芯空余数,微波图应标注各段路由长度和容量; 3、上一年度国内传输网建设总投资、资金来源; 4、上一年度省际干线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 1、本年度新建传输网建设总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 2、本年度新建省际干线线路项目路由、距离、容量、投资、资金来源等; 3、省内干线、本地传输网新建线路总长度和光缆纤芯总长度、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三)到滚动期末间的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主要建设项目框架等。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企业(或单位,包括跨省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设立机构)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输网现状 1、传输网建设总体情况(传输网组网情况,采用的主要技术,省内干线和本地的光缆、微波传输网的线路长度及光缆纤芯长度,卫星转发器带宽和卫星地球站数量等); 2、光缆、微波省内干线路由图,其中,光缆图上应标注各段的路由长度、光纤型号、纤芯数和纤芯空余数,微波图应标注各段路由长度和容量; 3、上一年度传输网建设总投资、资金来源; 4、上一年度省内干线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5、上一年度本地传输网建设总体情况。 (二)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 1、本年度新建传输网建设总规模、总投资、投资来源; 2、本年度新建省内干线线路项目路由、距离、容量、投资、资金来源等; 3、本地网新建线路总长度、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三)到滚动期末间的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主要建设项目框架等。 第十三条 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与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的规划期相同时,可不再另行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但要求该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中包含对应滚动专题规划的相应内容(滚动期第一年的具体建设项目安排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