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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200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交通厅(局、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和部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1]258号)以及《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1]240号)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活动开展一年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目前在道路运输市场中非法营运、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私下转让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甩客、宰客、垄断市场、欺行霸市、超载、运输服务质量低劣等问题还屡禁不止,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出现反弹现象。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是“十五”期间交通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省交通厅(局、委)必须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为进一步治理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问题,巩固和扩大已有成果,把清理整顿工作引向深入,对2002年继续开展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今年的清理整顿活动,要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继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699号)和《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把清理整顿工作引向深入。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是一项涉及面广、十分复杂的工作,今年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边整边改,着力治本。为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2001年清理整顿工作经验和巩固已经取得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难点问题,制定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二、工作重点 1.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和“倒客”、“甩客”、“卖客”、“宰客”及骗货等严重侵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非法活动。要继续清理挂靠车辆,对目前挂靠在国有、集体汽车运输企业,以挂靠企业名义经营,而产权仍属个人的营运客货车辆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并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不得再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 2.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建立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市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清理并废除各地制定的带有地方封锁和行政垄断内容的法规和规章,严厉打击为争夺客源、货源阻碍外地车辆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要治理车站、车辆环境“脏、乱、差”现象,改善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3.继续开展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合做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企业,经整改后仍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所有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均应培训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具体活动方案,部将在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后另行制定。 4.停止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在今年的清理整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00)74号文件的精神,尚未实行客运线路和货运配载专线等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的,今后不再实行;已经实行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期满后不得再搞。禁止搞任何形式的变相的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要积极推行客货运输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执行。国办发(1999)94号文件下发前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在清理整顿结束后,确需实施的,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