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以下简称卫检快速反应)管理。 本细则所称“卫检快速反应”是指我国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而依法采取的卫生检疫处理措施和预防性安全措施。 本细则中风险预警与卫检快速反应的内容包括风险预警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等。 第三条 本细则中卫检快速反应涉及的对象和范围包括: (一)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二)传染病传播媒介; (三)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 (四)废旧物品、特殊物品; (五)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六)入境交通工具上的垃圾、污水、压舱水等; (七)其他卫检快速反应有关的具有流行病学意义的事件。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卫检快速反应工作,卫生检疫监管司(以下简称卫生司)具体组织实施,卫检快速反应办公室设在卫生司(办公室分工见附一),负责卫检快速反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监管)处负责所辖地区的卫检快速反应工作。 第二章 风险预警信息收集与评估 第六条 风险预警信息是指与卫检快速反应对象和范围有关的卫生检疫监管信息包括: (一)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疫情信息; (二)国外官方机构发布的疫情信息; (三)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工作中发现的本细则第三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的信息。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风险预警信息按其风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Ⅰ级:高度风险,指国外或者国内检疫传染病暴发;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集装箱、货物、行李、废旧物、垃圾、污水、压舱水等物品;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危害人类健康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来自高风险地区的隐匿或可能隐匿生物化学毒素的邮件、邮包等。 Ⅱ级:中度风险,指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来自监测传染病流行区,被监测传染病污染的集装箱、货物、行李、废旧物、垃圾、污水、压舱水等,可能传播监测传染病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 Ⅲ级:低度风险,指Ⅰ级、Ⅱ级以外的其他危害。 第八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照下列表格准确填写信息: (一)出入境人员传染病报告卡(附三); (二)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附四); (三)医学媒介生物疫情报表(附五); (四)出入境染疫/染疫嫌疑物品案例报告卡(附六); (五)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月统计表(附七); (六)本条款尚未列出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流行病学事件。 第九条 风险预警信息收集、传递,通过CIQ2000网络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内部网站设立卫生检疫风险预警信息专用邮箱,地址:HQ2002@AQIQ.GOV.CN,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监管)处按照信息中心分配的内网邮箱收集所辖地区卫检快速反应信息(邮箱地址表及使用说明见附二),并以最快速度上报,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条 成立卫检快速反应专家委员会,承担风险分析工作,任务是:拟订各类疫情的防治预案;风险评估即通过科学方法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有效的管理及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卫检快速反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风险预警信息,以最快速度填报《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信息表》(见附八),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酌情下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三章 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经风险评估确定具有风险,可以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存在传播风险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将按照风险等级决定采取风险预警措施或者快速反应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