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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明电[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2-28
【实施时间】 2002-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2月2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决定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之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集贸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彻底整顿集贸市场。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办《通知》的具体要求,保证专项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切实取得成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办《通知》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立即行动起来,抓紧部署安排。要在各级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由主要领导挂帅,在本单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公平交易、商标广告管理、企业登记注册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确保整治效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国集贸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整治。
  
  专项整治集贸市场的范围,主要是指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重点整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和装饰材料等商品。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整治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全国重点抓20个市场和浙江、广东、河南、河北、湖南、湖北、山东、安徽、辽宁、四川、陕西等11个地区,以点带面,全面推动集贸市场整治工作。
  
  三、周密组织,精心安排,全面开展整治
  
  根据国办《通知》要求,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半年左右的时间。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3月至8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安排部署阶段(3月中旬以前)。各地要对本地区集贸市场整体状况及其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深入开展一次摸底排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并及时进行部署。同时,按照国办《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本地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名单,区别不同情况制订具体详实的整治措施。各地要对本地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入场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统计。不论是谁主办的,是否经过登记,都要进行统计,并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
  
  集中整治阶段(3月下旬至7月底)。各地要根据国办《通知》中确定的专项整治措施和要求,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抓住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进行集中整治。在整治过程中,要把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部署的食品、农资、装修装饰材料、汽车配件四次专项打假工作一并安排进行。特别是当前春耕在即,各地在整治农村集贸市场的同时,要加强对“送货下乡”以及在农村举办的各种商品展销会的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日用消费品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保证春耕生产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各地要分别不同地区、不同市场和存在的不同问题,加强分类指导。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市场,重点抓查处,依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制度不完善、管理跟不上的市场,重点抓规范,注重教育和整改。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坚持打击与防范、整顿与规范相结合,边查处,边整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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