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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明电[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2-28
【实施时间】 2002-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检查总结阶段(8月份)。各地按照国办《通知》确定的整治目标,组织力量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具体作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整治工作,尤其是对全国确定的重点市场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牵头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组织好本地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期间,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及开展情况,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支持开展工作;要加强与经贸、公安、税务、质检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密切合作,统一协调行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配合,宣传整治成果,曝光典型案件,教育人民群众,营造良好氛围。
  
  五、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查处大要案件
  
  各地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根据确立的整治内容和执法重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要建立、健全案件指导、督办制度,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广泛发动名优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举报假冒伪劣案件线索,落实打假举报奖励制度,坚决查处一批影响恶劣、违法性质严重的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要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既严格执法,又文明执法,严厉惩治执法腐败行为,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六、强化督查,沟通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适时组织工作组,采取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深入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检查、督促、指导工作。要注意掌握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将整治工作推向深入。
  
  加强信息反馈。各地要及时反映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重大问题和大要案件要以简报、专报等形式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同时,要在集中整治期间实行月报制度,当月10日前各地应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应于9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各省、各部门的情况一并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附件: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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