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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2002-02-26
【实施时间】 2002-02-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7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建设系统各级领导的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安全地报送信息,以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
  
  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是指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提供重要情况,制定建设事业方针政策、指导建设事业工作发展所必需的,具有时效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厅(室)归口管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
  
  办公厅(室)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综合处理、通报、存储政务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
  
  建设部办公厅负责汇集、处理建设系统的各类政务信息并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条 上报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本地区、本单位视察工作的情况;
  
  (三)建设部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和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到本地区、本单位检查工作时的讲话要点;
  
  (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出台的有关建设事业的政策法规;
  
  (六)建设各行业发展形势、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七)本地区(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和地震自然灾害等;
  
  (八)与建设部门有关的重大社情民意及突发性事件;
  
  (九)其它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的质量要求是:
  
  (一)反映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重大信息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感情用事;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事应当迅速上报,必要时应当连续上报;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本地区、本单位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的信息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的需要。
  
  第六条 登载建设部政务信息的主要媒体有:
  
  (一)《建设部信息》:简要报告建设部党组对行业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建设部对国务院领导针对建设系统问题所作批示的处理情况及建设部的重要工作,反映建设系统各行业的重要情况和动态。该信息专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二)《建设工作简报》:重点反映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主要工作及动态。该简报报中央办公厅,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全国人大办公厅,部长、副部长,送部各司局。
  
  (三)《建设要情择报》:择登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建设工作的批示和部领导对工作的批示,部领导的重要活动,部发文及重要信息。该择报报部党组成员、三总师,送各司司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告》:刊登建设部制定或与建设事业有关的政策法规、部领导的有关讲话,对全国有指导意义的地方性法规等。该文告公开发行。
  
  第七条 建设系统政务信息也可以通过下列网络传送:
  
  (一)横向结构网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厅(室)与本机关内部各司局(处室)组成的网络。
  
  (二)纵向结构网络:建设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组成的网络。
  
  (三)延伸结构网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厅(室)与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的网络。
  
  下级办公室对上级办公厅(室)应当及时、按质、按量报送政务信息;上级办公厅(室)对下级办公室应及时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下列信息工作制度:
  
  (一)发布信息报送要点制度。建设部办公厅根据一段时间内部的中心工作及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报送信息参考要点,供各网络成员单位搜集、报送信息时参考。
  
  (二)重要信息预约制度。建设部办公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办公室视情况需要,通过预约方式,向所属网络成员单位发出重要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网络成员单位要按上级要求积极组织专人搜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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