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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重视目录体系建设,成为全校的书目数据中心;建立完善的文献信息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多途径检索的需求。 应加强对书目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组织馆藏,既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更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充分利用。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以读者第一、服务育人为宗旨,健全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延长服务时间,其中,书刊阅览服务时间每周应达到70小时以上;假期应保证一定的开放时间;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高各种文献的利用率。 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流通阅览,积极推广纸质文献开架借阅、电子资源上网服务。 通过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通过开设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以及其他多种手段,进行信息素质教育。 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信息定题检索、课题成果查新、信息编译和分析研究、最新文献报导等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网络条件,积极开展网上预约、催还和续借服务,网上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网上电子公告、电子论坛和意见箱服务,网上信息资源导引服务,最新信息定题通告服务,网上协同信息咨询服务等网络服务。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应为残疾人等特殊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 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五章 科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严格遵循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并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调整作业流程,改变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有条件的还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有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工作数量、效果的统计和积累,按照有关规范做好统计工作。应妥善做好各类统计数据、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时间、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馆舍分布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图书馆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图书馆的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聘任多种学科的专业人员。高等学校图书馆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逐步达到60%以上。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鼓励图书馆专业人员同时掌握图书馆学和一门以上其他学科的知识,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学科专家。鼓励专业人员通过脱产或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的在职进修或培训。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和院系(所)资料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七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高等学校图书馆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