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包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运行费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生均年购文献量应不低于教育部的评估指标。 高等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具有调整的灵活性。 应做好图书馆的馆舍、设备维修工作,注意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防暑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办公和服务所需的各种家具、用品和设备,尤其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各高等学校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办法及标准另订。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7月25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