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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综合[2002]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2-21
【实施时间】 2002-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为了防止粮食主产区过多地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挫伤农民种粮积极性,主产区在确定保护价收购范围时,要充分考虑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向国家提供商品粮的需要,认真执行国务院[200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能把保护价收购范围定得过小、保护价水平定得过低,不能出现新的农民“卖粮难”,并要做好与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为了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落实,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管,特别是督促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风险基金到位后又被抽回或挤占挪用。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粮食主产区要坚决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不动摇,认真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原则积极组织收购,收购价格要合理,保证种粮农民的利益。上述精神,适用于比照执行粮食主产区改革的粮食购销平衡省份。
  
  二、支持和鼓励粮食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粮食主产区占据主销区腾出的粮食市场空间,既有利于支持主销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也有利于发挥主产区粮食生产优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入世贸组织后,更要抓紧做好这方面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配置粮食资源的作用,引导和鼓励销区粮食企业直接到产区收购,销区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产区利用销区粮库进行代储代销,产销区企业相互参股、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将产区粮食引向销区。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销区粮食企业主动与主产区建立粮食购销协作关系,要在购粮贷款、资金结算、运输保证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产销区之间的粮食购销行为要严格执行《合同法》,提高合同履约率。在粮食充裕时,销区要主动从产区购入,支持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粮食紧缺时,要严禁产区搞地区封锁或垄断粮源。四是主销区要尽快健全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按国家规定充实地方粮食的实物储备,不能搞以“储钱”代替“储粮”。为增强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地方储备粮原则上集中到省一级,不能层层分解到地、县,对确需分解到地、县的储备粮,必须保证足额的财政补贴。粮食主产区、主销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妥善解决和处理好利益关系,建立相互信任的长期、稳定协作关系。国家工商、粮食部门要继续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三、保证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完善资金监管办法。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应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调整信贷政策。对粮食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收购范围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要继续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保证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保护价的粮食、其他非保护价的粮食,以及随行就市收购和优质优价收购的粮食,继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异地粮食购销,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贷款支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实行合同收购、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扩大粮食销售,要在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保证粮食销售货款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回笼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具体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农业发展银行要改进金融服务,推行银行承兑汇票,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要加强资金运行监管,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
  
  四、切实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的安置费用问题。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做好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是粮食省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必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消除地方对粮食企业人员分流依赖中央的思想,切实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地方政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分流人员安置费用的筹措办法,对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企业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金不足的,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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