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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颁布时间】 2002-02-20
【实施时间】 200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现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石宗源
  
  二OO二年二月二十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长×宽)纸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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