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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办发[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2-09
【实施时间】 2002-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全面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个突出问题来抓。《意见》对精简各类会议,减少请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切实精简各类文件简报、加强督促检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现结合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就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转变作风的一件大事来抓。人民银行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办《意见》精神,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工作,带头转变作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努力提高办公效率,促进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作风的进一步好转。
  
  二、严格管理,大力精简各类会议活动。要按照《意见》要求,严格会议管理,做好会议精简工作。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年度会议审批制度。全辖性的会议必须经过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审定;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应在年初提出会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全行工作安排精简、合并会议计划,提交行长办公会议审定。没有特殊情况并未报经行领导批准,不得在计划外召开会议。每年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召开的全辖工作会议1—2次,会期1—3天,一般由所辖中心支行行长和一位助手参加。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会期1—2天,参加人员不得超过50人;分行、营业管理部职能部门和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召开的会议,会期1—2天,应尽量精简与会人员。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能够通过文件部署的就不要召开会议。会议主题要明确,会议讨论的文件必须在会前认真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会议质量。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充分发挥电视会议快捷、高效、省费用的作用,对各类表彰会、通报会,专项布置等不需要讨论研究的会议,均使用人民银行电视会议系统召开。
  
  严格控制会议经费,经过批准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经费标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和摊派、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借会议、举办活动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会议原则上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培训中心或招待所内召开,没有内部培训中心或招待所的单位,可在当地政府定点接待会议的宾馆、饭店召开。后勤财务部门要坚持按照会议计划核定会议经费,严格按照规定拨付会议经费。各级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
  
  三、严格把关,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邀请人民银行领导同志参加剪彩、奠基、首发式、颁奖等活动。各地党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除党中央、国务院有统一安排外,人民银行领导同志原则上谢绝参加。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出席各种商业性活动,分支机构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发贺信、署名等。
  
  《金融时报》和各分行主管的报刊等要改进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报道。对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到基层分支行调研、外事接见等活动的报道要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内容要准确,篇幅尽量简短,力戒空泛和一般化。
  
  四、加强管理,努力压缩各类文件和简报。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切实规范各类文件办理,提高文件质量。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办公室要认真督促各部门执行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公文处理办法,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提高办文时效。要努力做到2002年的文件数量要比上年下降5—10%。要坚持公文办理“四不发”原则,过去己有明确规定的,不重复发文;能统一或联合发文的,不单独发文;可通过信息方式传达的,不发文件;可刊登内部刊物或新闻媒体的,不发文件。在提高办文时效方面,一般文件两周内完成,紧急文件随到随办、不得延误;对于不属于人民银行职责的事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来文单位。
  
  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办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上报文件,属于党委职权范围的工作以党委名义报人民银行党委;行政业务性工作,以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名义报总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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