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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准确地说明。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最低要求。不论本附件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概况 2、财务报表编制的基准 3、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4、税项 5、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6、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7、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如有) 8、净资本 9、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10、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1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2、或有事项 13、承诺事项 1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5、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公司概况应简介公司历史沿革(包括改制情况、增资扩股等)、主要经营业务等。 第六条 财务报表编制的基准报告期内发生合并、分立事项的公司,应说明处理合并、分立事项的基本会计原则和作价依据。 第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折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 6、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说明各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以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处理方法; 7、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8、合并(或汇总)会计报表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进行调整的,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特殊会计政策; 9、坏账核算方法。说明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 10、自营证券核算方法。说明自营证券分类、计价依据,以及自营证券成本结转方法,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11、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12、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权)益确认方法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以及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13、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14、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15、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说明各种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16、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17、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公司自营证券销售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受托投资管理等收入的确认方法,并说明各种手续费收取标准或依据; 18、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还应说明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19、如本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数,累计影响数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说明公司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第八条 税项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如果各分公司、专业子公司异地独立纳税,其执行不同税率的,应予说明。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明确说明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