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颁布时间】 2005-02-01
【实施时间】 2005-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接上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因其他玩忽职守行为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拒不接受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的;
  
  (三)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而不举报的;
  
  (五)阻挠监督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妨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应当参照本条例落实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